【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张某被法院判令偿还某工程机械公司货款1040万及违约金。张某未按判决履行,某工程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两次执行,到位了部分财产,但案件仍未执行完毕。
后经裁定,该案交由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
湘阴县人民法院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判决。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小车两辆,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24年,湘阴县人民法院前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调查发现,镇政府曾对张某名下位于该镇的房屋进行拆迁。为规避执行,张某委托其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再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领取拆迁款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9月张某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张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某公司对张某作出谅解。
【法院判决】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庭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张某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岳阳市人大代表、湘阴县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该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湖南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捍卫了法律权威,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 湘阴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