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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1.68米的娃娃到货后仅1.58米,要求退货退款无果后,以被欺诈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

江苏淮安,一男子支付3700元网购实体娃娃后,发现规格只有1.58米,与卖家事前承诺的1.68米明显有出入。男子要求退货退款无果后,以被欺诈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卖家退一赔三并承担运费。

(来源:江苏淮安清江浦区法院)

林先生出生于2001年,是网购达人。林先生在网上看中一个实体娃娃后,通过微信与商家许先生取得联系。事后林先生通过视频与许先生确认了实体娃娃规格和款式,并给对方支付3700元,下单购买。

可林先生收到货后,却发现实体娃娃的身高仅有1.58米,与其下单约定的1.68米规格,明显不对。

林先生随即与许先生联系,但许先生却没有回复。

两天后,林先生按照发货地址,将商品原路退回,并为此支付了156元运费。

可许先生收到货后却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林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后,以故意欺诈为由,将卖家许先生告上法庭。

林先生主张称:

第一,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其收到的商品没有附带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生产标志、生产日期等,故应当认定为三无产品。

第二,许先生承诺7天内到货,可其实际上是11天才收到货,许先生作为商家没有尽到诚信经营的义务。

第三,其下单前,商家许先生承诺是1.68米的规格,可实际到货仅为1.58米,这明显是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据此,林先生主张商家许先生应当退回其货款3700元、支付其三倍赔偿金11000元,并赔偿其因质量存在问题退货而产生的运费156元。

但许先生却不认可林先生的说法,并举证反驳称:

其一,其当时只是承诺订制的头雕和头发,可以在7日制作完成,并没有承诺7天内到货。

其二,其在下单前已经告知林先生,该商品头雕的妆容和植发属于私人订制,需在制作后再发货,且林先生当时表示同意。因此,其在下单9天后发货、11天内到货,其并没有违约。

其三,实体娃娃属于商品,厂家生产说明中提出测量标准为把脚掌打直后头顶到脚尖的长度,会有正负5厘米的误差。即此为正常现象。

其四,林先生收到货后未对货物提出质疑,已签收并使用,并且因其给娃娃穿上劣质衣服而出现染色,衣服为林先生另外购买并非其一方提供的。

其五,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已经告知林先生,厂家名称等,林先生也在网上查到了厂名和法人号码,事后也找工商局对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厂家是合法合规的公司,故其所销售的商品并非三无产品。

据此,许先生主张其没有欺诈、没有违约,且林先生对商品造成了损害、影响二次销售,故拒绝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质量存在问题的除外。

法院认为:

首先,林先生支付3700元货款,从许先生经营的网店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完成了交易,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交易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林先生有支付货款、提供收货地址的义务,许先生有义务为林先生提供事前约定以及符合法律规定出厂商品的义务。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而言,林先生主张卖家许先生事前承诺过规格为1.68米、实际收到货的规格为1.58米,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其主张无法成立。

最后,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本案中,该商品附随包装中并无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址厂名等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即许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的意思是说,许先生在发货前已通过微信发送图片和视频的方式,由林先生对商品予以确认,故林先生现在主张许先生存在故意欺诈行为证据不足,对法院对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许先生退回3700元货款,并支付林先生垫付的运费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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